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794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林靛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娇,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亮,董事长。
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7日以原、被告已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已部分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8元,减半收取计5529元,保全费4177元,由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董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