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立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辖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新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桂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智扬,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6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