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56号
原告:青岛熙来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6号309、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3721895Y。
法定代表人:刘雪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环台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38592D。
法定代表人:李智扬,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熙来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熙来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丕杰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