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立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62号
原告: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新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71741144。
法定代表人:徐桂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女,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38592D。
法定代表人:李智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胜,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卫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泮晓朋
审判员  孙 超
审判员  匡建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