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9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普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青岛常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