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3民初1545号
原告: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承达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2元,减半收取计6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