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刘巷81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22号。
诉讼代表人:宿迁信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青,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名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名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名伦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存在供货迟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约情形,后名伦公司将涉案六台高压固封式开关卸走后,导致配电工程无法验收使用,其违约在先,且存在巨大过错,鸿图公司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名伦公司发送给鸿图公司的相关短信,鸿图公司并未收到,更不知悉售后服务事宜,且名伦公司在明知短信无法收到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式告知鸿图公司,说明其消极履行更换修复义务。3.一审法院以并未收到的手机短信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不成立,名伦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4.因名伦公司违约在先,且拒绝履行整改义务,其主张的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鸿图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名伦公司退还已付396000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名伦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鸿图公司向名伦公司支付货款504000元;2、判令鸿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鸿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名伦公司(出卖人)与鸿图分公司(买受人)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箱变2台、高压柜8台、直流屏1套,用于颍上绿都CBD地产配电项目使用,并按颍上县绿都CBD图纸生产(高压固封式开关使用厦门恒源新),合同价款86万元。合同第二条约定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及当地供电公司验收标准。合同第八条约定验证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以国家标准及颍上供电公司验收标准。合同第九条约定货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预付款20万元,货到现场7日内付至总合同款的70%,验收合格后再付总合同款的25%,质保金为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三日内付清。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付对方总合同款的10%及为此事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因颍上绿都项目原因,上述合同未能履行。2015年12月22日,名伦公司与鸿图分公司在上述《产品买卖合同》重新备注:由于该合同因颍上绿都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运行,现该项目恢复正常,按正常供货,合同有效,本合同预付款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供货。后鸿图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4日分别向名伦公司支付预付款15万元、5万元。2016年1月19日,名伦公司(供方)与鸿图分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GCS进线柜、GCS电容柜、GCS出线柜各1台,价款合计4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本批货3个工作日交货。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货到七天内付款总额70%,验收合格后付总额25%,余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按国家经济法,由违约方承担,逾期每天按合同的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6年1月21日,名伦公司向鸿图分公司交付合同产品,但其交付安装的高压固封式开关系江西旭光固封式开关,并非合同约定的厦门恒源新公司生产的开关。产品交付后,鸿图分公司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4月16日两次向名伦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70%。2016年4月27日,名伦公司因鸿图分公司未向其支付合同约定货款的70%,将已安装的江西旭光固封式开关卸走。2016年6月23日,鸿图分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名伦公司把颍上县绿都CBD地产配电项目高压柜固封式开关按合同要求更换为厦门恒源新公司生产的开关,并支付违约金90000元。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名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为鸿图公司阜阳分公司更换高压柜固封式开关为厦门恒源新公司生产的开关;二、驳回鸿图公司阜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鸿图分公司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2日,名伦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通过手机短信向鸿图分公司负责人吕大燕发送短信,主要内容:“吕总你好,关于我司和鸿图分公司合同纠纷事宜,自2016年8月份以来,我司售后服务一直联系你多次,但你原来的电话总是打不通,是不是换号了,所以我司工作人员无钥匙无法进入颍上项目配电房内进行高压柜更换开关,直至18年8月我去过颍上和你司了解,说现在不急,用电时会联系你司的,所以关于颍上配电房配电设备的相关事宜请及时联系我司。另外过年了,请可否安排一小部分的款给我司好吗?拜托……”,但吕大燕未予回复。
另查明,***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鸿图分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注销。2020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名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宿迁信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名伦公司破产管理人。本案中,名伦公司将高压柜固封式开关价款96000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鸿图公司对此无异议。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名伦公司是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鸿图分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鸿图公司是否应向名伦公司支付货款504000元、违约金90000元;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名伦公司与鸿图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名伦公司已向鸿图公司交付了合同产品,关于其交付产品中的高压柜固封式开关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故鸿图公司现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名伦公司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能够证实其请求鸿图分公司协助其履行更换高压柜开关的事实,但鸿图分公司未予答复,也未履行协助义务,故鸿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涉案货物总价款900000元,鸿图分公司已付300000元,扣除高压柜开关价款96000元,尚欠名伦公司货款504000元。鸿图分公司未依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名伦公司主张违约金90000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综合考虑名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50000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鸿图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鸿图公司承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货到七天内付款总额70%,验收合格后付总额25%,余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名伦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货物,鸿图公司应于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70%货款,故诉讼时效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计算。但是,鸿图分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名伦公司支付50000元货款,诉讼时效中断。2019年2月2日,名伦公司再次向鸿图分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综上,名伦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鸿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名伦公司给付货款504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554000元。二、驳回名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鸿图公司负担4470元,由名伦公司负担400元。
鸿图公司、名伦公司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鸿图公司二审提供承诺书一份,证明名伦公司自认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承诺整改,其供货违约在先的事实。
名伦公司质证认为,该承诺书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从承诺书的内容上看,变更开关厂家系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差价亦由双方协商从货款中扣除。鸿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本院认证意见:虽然该承诺书为复印件,但该承诺书加盖了名伦公司印章和载有负责人项某的签字,承诺书内容也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名伦公司主张鸿图公司支付涉案货款及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名伦公司主张鸿图公司支付涉案货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1.名伦公司与鸿图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伦公司向鸿图公司交付产品中的高压柜固封式开关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从名伦公司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能够证实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名伦公司曾请求鸿图分公司协助其履行更换高压柜开关,但鸿图分公司未予答复,也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名伦公司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鸿图公司不能以名伦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开关为由拒绝支付应付货款。2.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涉案货物总价款900000元,鸿图分公司已付300000元,扣除高压柜开关价款96000元,尚欠名伦公司货款504000元。鸿图分公司未依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名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50000元并无不当。对于鸿图分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问题,因鸿图公司并未提起反诉,且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对鸿图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鸿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由***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仲召虎
审判员  吴雪林
审判员  王 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