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润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30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刘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209358。
法定代表人:孙红鹏。
被执行人:安徽润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与皖水路交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7C5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润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润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3556.1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2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936.42元(以1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5倍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起暂算至2021年11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6.75元(以127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1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595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