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8民初350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储铭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