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1554号
申请人:合肥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
法定代表人:**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4192.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对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鸿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4192.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保全申请费2341元,由合肥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