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2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2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宏嘟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立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朝立新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朝立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学锋
审 判 员 杜丽霞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霄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