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2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281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村宏嘟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111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立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朝立新公司于20173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朝立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朝立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学锋
审  判  员   杜丽霞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霄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