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施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59号
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六平。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0元,由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