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14363号
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禹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锦绣时代中心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
原告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禹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且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