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81民初3843号
原告:项万增,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项万增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以起诉时所列被告主体错误、程序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万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由原告项万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