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27号
原告:河南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治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治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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