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316号
原告: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住所地:偃师市寇店镇寇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1K01W29。
经营者:李世军。
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小潭乡盐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53881930Q。
法定代表人:李民,任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与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7元,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原告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负担。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