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2614号
原告:邳州市银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邳州市岗上镇北荆村**(苏果超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PXRP39K。
法定代表人:张倩,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710722246。
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小潭乡盐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53881930Q。
法定代表人:李民,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银虎,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生,住新乡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邳州市银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邳州市银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银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市银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0.5元,由原告邳州市银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向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真真
书记员左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