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2290号
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马坊镇老梁村219省道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松林。
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小潭乡盐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民。
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18日,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3元,由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