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盛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8838号 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红校对:***20**年月日送达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