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太,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海路石苑别墅

法定代表人:郭振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宝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太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英,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陈英、青岛宝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198号,2014年10月21日结案,2019年6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标的为15833711元,执行费82675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拍卖了被执行人陈英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1号(原澳门路136号)19号楼1单元202户、302户的房产,因拍卖的上述两处房产的款项并不能偿还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申请执行人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剩余债权主张权利。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