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胜利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太,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东海路石苑别墅。
法定代表人:郭振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宝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英,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以上四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龙、刘伟,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陈英、青岛宝利华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198号,该案于2014年10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追加陈英、青岛宝利华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4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