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薛红州、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754号

原告:***,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粉,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贾市。

被告: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266号3号楼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薛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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