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754号
原告:***,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粉,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贾市。
被告: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266号3号楼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薛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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