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66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3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CX35XG。
法定代表人:薛振林,职务:经理。
***与河北中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依苹
书记员张晓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