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377号之一
申请人: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大定代表人:徐嘉辉,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M25D)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晨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M25D)名下的:光大银行西安凤城九路支行XXXXXXXXXXXXX834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安市分行营业室XXXXXXXXXXXXX0156;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中路支行XXXXXXXXXXXXXX01911等账户人民币65903.52元限额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679元,申请人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润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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