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33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3696F。
法定代表人:路宝三,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西北工业大学西村6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QYX345。
法定代表人:祁建利,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城树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做出(2022)鲁0305财保33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现依法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国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