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214行初59号
原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系该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
原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程中,因原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雪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