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王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