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7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火红胜机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青威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临淄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火红胜机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淄博临淄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3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交纳案款人民币572499.55元,扣缴执行费6928元,剩余款项565571.5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77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的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