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637648。
法定代表人:贲焕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808元,扣缴执行费293元,剩余案款2651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翠翠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