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14行初54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马雪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英,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锦,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贲焕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芹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