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386号-1
原告:陕西滋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顶尚英伦庄园20号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9876556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漫川关镇水码头村五里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09397743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君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厚坡镇饶西社区柴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9GBB9Q8H。
负责人:**。
被告:陕西君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2幢1**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038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滋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君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分公司、陕西君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滋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滋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61元,减半收取15280.5元,由原告陕西滋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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