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42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362.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362.6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 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