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378号之一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和东仪路交汇处****2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XBTU5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90号富丽园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A1U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了(2020)湘0121财保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了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全部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同等价值有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