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640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和东仪路交汇处****2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90号富丽园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3元,减半收取2141.5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