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378号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和东仪路交汇处****2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XBTU5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申请人**,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90号富丽园小区5号楼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A1U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产权证号:长国用(2011)第(450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安泰合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权属[产权证号:长国用(2011)第(4501)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