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仲村建筑有限公司

***与青岛城阳仲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仲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组织机构代码:26483596-8。
法定代表人周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仲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鲁B×××××号、鲁B×××××号车的登记手续,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手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城阳区硕阳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城国用2006字第211号)、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802号的土地使用权(城国用2006字第210号),上述土地使用权暂时不便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丕杰
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