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17462R。
法定代表人:刘河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22]第102号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扣除50元执行费,剩余案款6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22]第10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