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255号
原告:**和,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波,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17462R。
法定代表人:刘河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02号楼2单元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686350。
法定代表人:肖吉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吉吉,男,1975年11月30号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积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和与被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索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