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城阳区号。
被执行人: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93917462R。
法定代表人:刘河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9)即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珍方撤回申请,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恢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红星
审判员 解文超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