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132号 原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16391746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泽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