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广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繁,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鹏,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11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繁工贸有限公司282992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772元、执行费4144元。
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案件款。至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990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浪
审判员 郭金柱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