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25民初41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T2148R。
法定代表人:张亚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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