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6130011。
被告: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T2148R。
法定代表人:张亚鹏,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奕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小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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