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411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悦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席陆,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现年36岁,汉族,住所陕西悦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内。
原告***与被告陕西悦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 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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