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0215执841号
??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七级镇七级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975R。
法定代表人:黄永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15MF1735820N。
法定代表人:刘新元,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9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21668.5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经管统计审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经济合作社在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账户的存款2834796.97元。因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工作人员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村经济合作社目前在经管站账户内没有存款,故暂时不具备扣划条件。
本案尚未执行2321668.51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
??
??
书记员林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