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初2076号 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七级镇七级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97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734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级建筑公司)与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级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级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2072683.17元;2.判令***公司立即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延期利息(以32072683.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承建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现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公司尚欠七级建筑公司工程款32072683.17元,七级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公司均拒绝支付。为了维护七级建筑公司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答辩称,一、七级建筑公司承建的航空胎车间一期与航空胎车间三期这两个项目虽然在名称上表述接近,但实际上是并无任何关联的两个独立的项目,从区域上看,两项目位置相距较远;从时间上看,两项目施工时间相隔数年,两项目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七级建筑公司将两个独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款合并计算并提起诉讼,与事实不符。二、***公司已经完成了航空胎车间一期项目的付款义务,并未拖欠七级建筑公司工程款,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基础,依法应予驳回。三、七级建筑公司并未完成航空胎车间三期项目的施工建设,且在和密炼车间三期共同施工建设过程中,经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需进行加固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后七级建筑公司便停止施工,项目未完成建设,且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公司已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基础,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七级建筑公司所诉无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公司提交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2010年9月3日,***集团有限公司(即***公司,发包人)与七级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集团新建航空轮胎车间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合同总价暂定为1500万元。七级建筑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所有合同原件都在***公司,所以不能确定上述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七级建筑公司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张其与***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该合同,约定由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施工密炼车间与航空轮胎车间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爆破、土建、水电安装、装饰,签约合同价暂定为7000万元,对开竣工日期及工期未约定。该合同仅有七级建筑公司**,七级建筑公司称其**后将合同交给***公司,但***公司未将**后合同返还给七级建筑公司。因该合同上仅有七级建筑公司**,***公司对该合同及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均不予认可。 虽然双方对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存在争议,但双方均认可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施工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的事实。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于2010年开工,已施工完毕。航空轮胎车间三期于2015年开工,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七级建筑公司于2017年7月未完工即撤场,撤场时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并未对撤场时工程现状进行共同确认。现上述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均已投入使用,双方未进行竣工结算及竣工验收手续。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月23日将涉案工程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交给***公司,一期结算金额为21115062.80元,三期结算金额为25615320.37元。***公司否认收到上述结算资料,七级建筑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已签收上述结算资料。 七级建筑公司除施工涉案的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外,还为***公司施工了锅炉房、二号车间(北仓库)、综合楼、密炼车间等工程,该部分工程价款双方也发生争议,现已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司共向七级建筑公司付款66057218.40元,对此数额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该付款总额中包含的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锅炉房、二号车间(北仓库)、综合楼、密炼车间等工程的对应的具体付款数额存在争议。 二、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因双方对七级建筑公司所施工涉案工程价款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均不认可对方的主张,本院依法委托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进行鉴定。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众兴结审【2022】10092号),鉴定结论为: 经鉴定,本工程的涉案造价为:一期:11655762.01元;其中无争议部分涉案造价为:11491648.72元;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164113.29元;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319074.80元;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2779200.17元。三期:9657159.92元;其中无争议部分涉案造价为9640244.71元;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16915.21元;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46909.69元;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3269388.80元。 有关说明1.鉴定过程说明:土建:(1)一期工程基建部分按照图纸结合现场勘查计入工程量,三期工程基建部分按照图纸结合现场勘查计入工程量;(2)一期签证金额均按签字完善的签证计入,三期关于变更拆除金额按签字完善额的签证计入;(3)一期、三期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但室内地面无沥青材料,并且已按图纸做法计取聚氨酯嵌缝,因此删除沥青材料;(4)三期砂浆按预拌砂浆计入、混凝土按商品混凝土计入;(5)一期、三期甲供材情况说明:未有甲供材;(6)一期、三期规费中扣除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7)一期、三期钢筋、商品混凝土均按当期材价调整材料价格计入;(8)一期、三期电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因此扣除定额中电费。安装:(1)一期配电从低压柜出线开始计算;(2)一期、三期防雷接地按照图纸计入;(3)三期附房照明埋板管道按照图纸计入;(4)一期给排水按照图纸计入;(5)一期洁具地漏等按照图纸计入;(6)一期消防水及刷漆按照图纸计入;(7)一期各专业管道冲洗已计入。2.关于列入鉴定造价的争议项的问题。2.1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164113.29元。(1)一期关于动力地坑锚杆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问题,因该事项为隐蔽工程,但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均无资料证明是否施工且无法确认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但若不施工会存在安全隐患,故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20352.7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2)一期关于室内地面灰土垫层问题,因该事项为隐蔽工程,但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均无资料证明是否施工,故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10199.87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3)一期关于砂浆与混凝土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现场为预拌砂浆及商品混凝土,***公司主张均为现场搅拌,但双方均无资料证明观点,因此根据一期工程施工年份相关文献,砂浆按现场搅拌计入、混凝土按商品混凝土计入,故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100724.1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4)一期关于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侧面必须使用模板,否则无法施工,***公司主张无需模板,因现场厂房面积较大且地面厚度为250mm+50mm,故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32836.54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2.2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16915.21元。(1)关于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侧面必须使用模板,否则无法施工,***公司主张无需模板,因现场厂房面积较大且地面厚度为250mm+50mm,故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16915.21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3.关于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问题。3.1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319074.80元。(1)一期关于现场填充墙与图纸范围不符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已施工完毕,现场无填充墙位置为建设单位后期改造拆除,但无资料证明观点,***公司主张现场未施工,故为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212484.8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2)一期关于运距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5km,***公司主张1km,且现场满足土方堆积条件,故为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差价92635.92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3)一期关于卫生间1是否施工水暖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现场已施工,后期被***公司改造拆除,***公司主张七级建筑公司未做卫生间1的工作内容,且现场未看到卫生间1,故为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差价13954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3.2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46909.69元。(1)三期关于运距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5km,***公司主张1km,且现场满足土方堆积条件,故为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差价46909.69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4.关于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总价的争议项的问题。4.1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2779200.17元。(1)一期工程关于空调通风及子午胎等设备的管道及电线及电缆界面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做,故非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2295322.5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2)一期工程关于环网柜、高压柜、变压器、母线、低压开关柜分别为哪一方采购安装”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做,故非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29041.6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3)一期工程关于配电箱为哪一方采购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采购,***公司主张系其采购,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5500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4)一期工程关于照明灯具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采购及安装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采购安装,***公司主张系其采购安装,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99019.12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5)一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交纳,***公司主张为其交纳,但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350316.79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4.2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3269388.80元。(1)三期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基础施工界面与***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不符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涉及造价192976.2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2)三期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室内地面施工范围与***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不符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涉及造价986054.7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3)三期关于27-34轴基础因变更,施工后拆除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27-34轴所有基础包括独立基础、基础梁、硫化沟均已施工,***公司主张27-34轴只有独立基础、基础梁已施工,因签证单显示为27-34轴独立基础及基础梁全部按原图施工完毕,未明确硫化沟是否施工完毕,故硫化沟产生的费用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涉及造价1527196.4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4)三期工程关于大车间区域(D~R/1~27轴线内)的照明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80467.69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5)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照明回路,墙体内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8278.57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6)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照明回路配线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24231.94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7)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楼板内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40989.36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8)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埋地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555.78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9)三期工程关于设备及附房内给排水是否为七级建筑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且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101126.57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10)三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交纳,***公司主张为其交纳,但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故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此部分涉及造价307511.35元,是否计取请法庭质证确认。 上述鉴定共支付鉴定费334690元,由***公司预交。 上述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七级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一、关于鉴定过程说明的质证意见1.关于土建说明(2)部分签证因***公司拒绝签字导致不完善,但实际已经施工完毕,应进一步进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是否计取,不应仅凭***公司未签字就不予计取。2.关于土建说明(3)一期、三期厂房室内地面并非整体路面施工,不应套取整体路面定额。现场地面不是整体浇筑,侧面必须用模板,否则无法施工,所以应计取模板的材料的费用。3.关于土建说明(7)一期、三期钢筋、商品混凝土均按当期材价调整材料价格计入,未考虑材料赊欠成本及垫资增加费用,关于材料价格的计取应考虑七级建筑公司垫资增加的费用计取。二、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质证意见1.一期关于动力地坑锚杆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问题。质证意见:如动力地坑锚杆不施工会存在再安全隐患,七级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图纸完成一期动力地坑锚杆的施工,所以动力地坑锚杆应当计入鉴定总价。2.一期关于室内地面灰土垫层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图纸施工完毕,多年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如***公司不能证明七级建筑公司未施工,该部分应计入鉴定总造价。3.一期关于砂浆与混凝土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时,使用的预拌砂浆及商品混凝土。4.一期关于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问题。质证意见:现场地面不是整体浇筑,侧面必须用模板,否则无法施工,所以应计取模板的材料的费用。三、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问题。质证意见:现场地面不是整体浇筑,侧面必须用模板,否则无法施工,所以应计取模板的材料的费用。四、关于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1.一期关于现场填充墙与图纸范围不符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图纸施工完毕,并且已经交付***公司使用超过10年,不能仅凭10多年后的现场不存在填充墙就认定七级建筑公司未施工。如***公司不能证明七级建筑公司实际未施工,则该部分应按照图纸计入鉴定总价。2.一期关于运距问题。质证意见:一期施工时,一期北面的办公楼已经施工完毕,前期已经施工的厂房已经投入生产,现场不具备土方堆积条件,距离工程施工已经超过10年,要求七级建筑公司举证运输距离强人所难,所以应按照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计取。如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双方均存在过错,本着公平的原则,运距问题按照3km计取。3.一期关于卫生间1是否施工水暖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图纸施工完毕,并且已经交付***公司使用超过10年,不能仅凭10多年后的现场认定七级建筑公司未施工。如***公司不能证明七级建筑公司实际未施工,则该部分应按照图纸计入鉴定总价。五、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质证意见。1.三期关于运距问题。质证意见:航空胎三期与密炼车间几乎同时间段施工,两车间施工时,其他车间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现场没有可堆积土方的空地,不具备土方堆积的条件。七级建筑公司将土方外运,如***公司不能证明七级建筑公司运距为1km内,该部分费用应按照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计取。六、关于双方针对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质证意见。1.一期工程关于空调通风及子午胎等设备的管道及电线及电缆界面问题。质证意见:空调通风及子午胎等设备的管道及电线及电缆界面的部分,七级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图纸施工完毕,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为第三方施工,则该部分应计入鉴定总价。2.一期工程关于环网柜、高压柜、变压器、母线、低压开关柜分别为哪一方采购安装的问题。质证意见:该部分七级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图纸施工完毕,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为第三方施工,则该部分应计入鉴定总价。3.一期工程关于配电箱为哪一方采购的问题。质证意见:配电箱为七级建筑公司采购,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其采购,则该部分应计入鉴定总价。4.一期工程关于照明灯具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采购及安装的问题。质证意见:照明灯具由七级建筑公司采购安装,现场已经存在,如***公司不能证明由其采购及安装,则该部分应计入鉴定总价。5.一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质证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关于社会保障费的规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照省政府**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障费,所以社会保障费应按照100%计取。七、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鉴定意见。1.三期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基础施工界面与***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不符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2.三期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室内地面施工范围与***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不符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3.三期关于27-34轴基础因变更,施工后拆除问题。质证意见:硫化沟已经施工完毕。4.三期工程关于大车间区域(D~R/1~27轴线内)的照明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的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5.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照明回路,墙体内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6.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照明回路配线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7.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楼板内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8.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埋地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9.三期工程关于设备及附房内给排水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及未施工的部分已经办理了交接,如***公司不能证明该部分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则该部分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应当计取在鉴定总价中。10.三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质证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关于社会保障费的规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照省政府**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障费,所以社会保障费应按照100%计取。 ***公司质证意见:一、航空胎车间一期、三期项目鉴定结果的质证意见:1、航空胎车间一期鉴定结果:对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金额164113.29元不认可,***公司认为不应当列入鉴定总价;对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2779200.17元不认可,***公司认为该部分不应列入鉴定总价。2、航空胎车间三期鉴定结果:对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金额16915.21元不认可,***公司认为不应当列入鉴定总价;对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3269388.80元不认可,***公司认为该部分不应列入鉴定总价。二、航空胎车间一期、三期项目有关说明的质证意见。1、关于鉴定过程说明的质证意见。土建:(2)一期签证金额均按签字完善的签证计入,三期关于变更拆除金额按签字完善的签证计入。质证意见:航空胎车间一期项目中,双方订立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显示:“所有发生的签证及材料价格必须经甲方、审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全部工程签证单中,均为仅三方签字,甚至两方签字的情况,所以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能否作为确定造价的鉴定依据,请法院依法认定。2、关于列入鉴定造价的争议项的问题质证意见。2.1双方针对航空胎车间一期工程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164113.29元。(1)一期关于动力地坑锚杆是否为七级建筑施工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列入鉴定造价。首先,七级建筑公司应提交其实施本项内容施工工艺的工程签证单,用以证明其实施本项内容的施工行为;其次,因本项内容为隐蔽工程,七级建筑公司应提交对应的验收记录和检测记录,用以证明本项施工符合相关标准。所以,在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交如上证明的前提下,无法说明七级建筑公司已对本项内容进行了施工,故不应计入工程造价。(2)一期关于室内地面灰土垫层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列入鉴定造价。首先,七级建筑公司应提交其实施本项内容施工工艺的工程签证单,用以证明其实施本项内容的施工行为;其次,因本项内容为隐蔽工程,七级建筑公司应提交对应的验收记录和检测记录,用以证明本项施工符合相关标准。所以,在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交如上证明的前提下,无法说明其已对本项内容进行了施工,故不应计入工程造价。(3)一期关于砂浆与混凝土问题,质证意见:***公司主张混凝土为现场搅拌,请法院依法认定。(4)一期关于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问题;质证意见:因本项内容为室内地面施工而非室外,所以无需使用模板进行固定,故本项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请法院依法认定。2.2双方针对航空胎车间三期工程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16915.21元。(1)三期关于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问题,质证意见:因本项内容为室内地面施工而非室外,所以无需使用模板进行固定,故本项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请法院依法认定。3.关于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的问题,3.1双方针对航空胎车间一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319074.80元。(1)一期关于现场填充墙与图纸范围不符问题,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因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图纸与现场不符,且其无证据证明其施工了填充墙,更无证据证明***公司将其拆除,所以在七级建筑公司无法证明其对填充墙有施工行为,并无法证明填充墙的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本部分不应计取造价。(2)一期关于运距问题,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公司现场空地资源很大,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回填土方,完全无需将土方外运至5km处存放再拉回,所以对该部分签证是否真正实施存在疑问,即便实施了,也属于七级建筑公司多余的施工行为,该部分费用也应由其自己承担。(3)一期关于卫生间1是否施工水暖问题,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因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施工的卫生间1与现场不符,现场并不存在卫生间1的建筑物,七级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施工了卫生间1,更无证据证明***公司将其拆除,所以在七级建筑公司无法证明其对卫生间1有施工行为,并无法证明卫生间1的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本部分不应计取造价。3.2双方针对航空胎车间三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46909.69元。(1)三期关于运距问题,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公司现场空地资源很大,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回填土方,完全无需将土方外运至5km处存放再拉回,所以对该部分签证是否真正实施存在疑问,即便实施了,也属于七级建筑公司多余的施工行为,该部分费用也应由其自己承担。4.关于待定是否列入鉴定结论总价的争议项的问题,双方针对航空胎车间一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2779200.17元。(1)一期工程关于空调通风及子午胎等设备的管道及电线及电缆界面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也没有能力进行电气设备施工,***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原告施工。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2)一期工程关于环网柜、高压柜、变压器、母线、低压开关柜分别为哪一方采购安装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也没有能力进行电气设备施工,***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第三,***公司已提交电气设备采购凭证,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3)一期工程关于配电箱为哪一方采购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也没有能力进行电气设备施工,***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第三,***公司已提交电气设备采购凭证,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4)一期工程关于照明灯具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采购及安装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也没有能力进行电气设备施工,***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其施工;第三,***公司已提交电气设备采购凭证,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5)一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质证意见:本项应由七级建筑公司提交其已交纳社会保障费的凭证,才有权向***公司主张,并向有关部门领取,如果七级建筑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交费凭证,则无法证明其已经交费的事实,则其无权主张本项费用。4.2双方针对航空胎车间三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为:3269388.80元。(1)三期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基础施工界面与***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不符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项施工内容系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认定。(2)三期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室内地面施工范围与***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不符问题,质证: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项施工内容系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认定。(3)三期关于27-34轴基础因变更、施工后拆除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项内容在工程签证单中显示的施工内容非常明确,已施工完成仅为独立基础和基础梁,工程签证单中并未显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完成了硫化沟,且七级建筑公司亦无硫化沟的施工记录和工程量证明,故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4)三期工程关于大车间区域(D-R/1-27轴线内)的照明是否为即墨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项施工内容系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认定。(5)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照明回路,墙体内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项施工内容系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认定。(6)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照明回路配线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其施工;第三,***公司已提交电气设备采购凭证,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7)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楼板内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其施工;第三,***公司已提交电气设备采购凭证,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8)三期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埋地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首先,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七级建筑公司并无电气设备施工安装资质,***公司不可能将至关重要的涉及电力安全的项目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其次,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对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的签证单、记录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由其施工;第三,***公司已提交电气设备采购凭证,所以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9)三期工程关于设备及附房内给排水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质证意见:本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本项施工内容系由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认定。(10)三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质证意见:本项应由七级建筑公司提交其已交纳社会保障费的凭证,才有权向***公司主张,并向有关部门领取,如果七级建筑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交费凭证,则无法证明其已经交费的事实,则其无权主张本项费用。三、航空胎车间一期、三期项目施工图预(结)算书质证意见。(一)航空胎车间一期施工图预(结)算书质证。1、对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取费表中的取费税金不认可。航空胎车间一期的施工是时间为2010-2011年,施工场地距离大信镇驻地4公里左右,并不在大信镇驻地,所以取费税金应按照县城或镇以外区域标准执行。2、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56-58、85-90项的计价不认可。以上各项的计价依据为工作联系单01,但该编号为01的工作联系单中显示的工程内容只有19轴墙,无其他位置的墙体施工内容的记载,所以,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3、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134-148项的计价不认可。以上各项内容的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未按照现场实际施工测量计算工程量,故不应计入鉴定造价。(二)航空胎车间三期施工图预(结)算书质证。1、对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取费表中的取费税金不认可。航空胎车间一期的施工是时间为2010-2011年,施工场地距离大信镇驻地4公里左右,并不在大信镇驻地,所以取费税金应按照县城或镇以外区域标准执行。2、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10-66项中部分子目的计价不认可。A-C轴/1-27轴位置附房地上工程部分,包括柱、梁、板、砌筑、抹灰、屋面等项目,均非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七级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3、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67-73项的计价不认可。以上各项内容均非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七级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4、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102-121项的计价不认可。以上各项内容并未施工,且本项中内容所计价依据的编号为4的签证单存在争议,故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5、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4项的计价不认可。因七级建筑公司仅施工地面以下的部分,故本项异议中的竣工清理不应计入鉴定造价。6、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6-9项的计价不认可。因七级建筑公司仅施工地面以下部分,并无砌筑工程量的施工,故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7、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94-97、99项的计价不认可。以上各项内容均非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七级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8、施工图预(结)算书中工程预结算表第67-73项的计价不认可。以上各项内容均非七级建筑公司施工,七级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项异议中的内容不应计入鉴定造价。 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收到***公司工程款为146577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10月支付200万元;2、2010年10月支付150万元;3、2010年12月支付100万元;4、2011年3月支付150万元;5、2011年6月支付200万元;6、2011年9月支付100万元;7、2012年1月支付50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2012年4月);8、2012年9月支付24万元;9、2013年2月支付20万元;10、2013年12月支付10万元;11、2014年1月支付30万元;12、2014年6月支付30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6月,但***公司记载为9月);13、2014年9月支付160万元;14、2015年5月支付65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2月支付20万元、45万元);15、2015年2月支付120万元;16、2016年1月支付20万元;17、2016年2月支付237700元;18、2016年2月支付13万元。***公司称,1、2010年10月支付20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2、2010年10月支付15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3、2010年12月支付10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4、2011年3月支付150万元,其记载项目与七级建筑公司一致;5、2011年6月支付20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6、2011年9月支付10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7、2012年1月支付5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8、2012年9月支付24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9、2013年2月支付20万元,其记载项目与七级建筑公司一致;10、2013年12月支付1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11、2014年1月支付30万元,其记载项目与***公司一致;12、2014年9月支付30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该30万元为6月),其未区分对应项目;13、2014年9月支付160万元,其未区分对应项目;14、2015年5月支付65万元(该笔金额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2月支付20万元、45万元),其记载项目与七级建筑公司一致;15、2015年2月支付120万元,其记载项目与七级建筑公司一致;16、2016年1月支付20万元,其记载项目与七级建筑公司一致;17、2016年2月支付237700元,其记载的付款项目为锅炉房与仓库,七级建筑公司记载的付款项目为航空胎车间;18、2016年2月支付13万元,其记载的付款项目为锅炉房与仓库,七级建筑公司记载的付款项目为航空胎车间;以上共计14657700元。另外,***公司在2016年6月支付七级建筑公司100万元,***公司记载的项目为航空胎车间,七级建筑公司记载的项目为北仓库。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欠付工程款数额问题。 本案审理中,虽然双方未提交双方均认可的施工合同,但双方对七级建筑公司曾经为***公司施工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公司与七级建筑公司分别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因七级建筑公司称就一期工程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且合同均由***公司持有,故其不能确定***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否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而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合同上并无***公司**,***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认可。鉴于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实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七级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工程总价款问题。因七级建筑公司并未将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施工完毕即撤场,且双方也并未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进行最终结算,在本案审理中双方亦未形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委托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进行鉴定。众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众兴结审【2022】10092号),鉴定结论为:经鉴定,本工程的涉案造价为:一期:11655762.01元;其中无争议部分涉案造价为:11491648.72元;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164113.29元;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319074.80元;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2779200.17元。三期:9657159.92元;其中无争议部分涉案造价为9640244.71元;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16915.21元;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46909.69元;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案造价为:3269388.80元。上述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根据鉴定意见及当事人的主张,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争议项涉及造价164113.29元问题:(1)动力地坑锚杆20352.7元问题。因该事项为隐蔽工程,双方均认可一期工程已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公司无证据证明七级建筑公司未施工该部分工程,该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该部分造价20352.7元应予计取;(2)室内地面灰土垫层10199.87元问题。因该事项为隐蔽工程,双方均认可一期工程已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公司无证据证明七级建筑公司未施工该部分工程,该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该部分造价10199.87元应予计取;(3)砂浆与混凝土100724.18元问题。鉴定机构认为,根据一期工程施工年份相关文献,砂浆按现场搅拌计入、混凝土按商品混凝土计入,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七级建筑公司系现场搅拌混凝土,故该部分造价100724.18元应予计取;(4)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32836.54元问题。因现场厂房面积较大且地面厚度为250mm+50mm,根据有关规定应分块浇筑以避免产生裂缝,故应使用模板,该部分造价32836.54元应予计取。2、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16915.21元问题。厂房室内地面套用整体路面定额是否扣除模板材料16915.21元问题。因现场厂房面积较大且地面厚度为250mm+50mm,根据有关规定应分块浇筑以避免产生裂缝,故应使用模板,该部分造价16915.21元应予计取。3、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319074.80元问题。(1)一期关于现场填充墙与图纸范围不符问题。七级建筑公司虽主张已施工完毕,但现场无填充墙位置,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且***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2)一期关于运距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5km,***公司主张1km,鉴定机构经勘验认为现场满足土方堆积条件,故土方不需外运,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3)一期关于卫生间1是否施工水暖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现场已施工,后期被***公司改造拆除,***公司主张七级建筑公司未做卫生间1的工作内容,且现场未看到卫生间1,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该部分造价差价不予计取。4、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未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46909.69元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5km,***公司主张1km,鉴定机构经勘验认为现场满足土方堆积条件,故土方不需外运,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5、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一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2779200.17元问题。(1)一期工程关于空调通风及子午胎等设备的管道及电线及电缆界面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做,故非七级建公司筑施工。因双方均认可一期工程已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完毕,故***公司应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是由案外人施工的证据,因其未完成举证责任,故该部分造价2295322.58元应予计取。(2)一期工程关于环网柜、高压柜、变压器、母线、低压开关柜分别为哪一方采购安装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但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该部分工程系电气安装工程,故对该部分造价不予计取。(3)一期工程关于配电箱为哪一方采购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采购,***公司主张系其采购,因七级建筑公司系施工方,在***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其采购的情形下,该费用5500元应予计取。(4)一期工程关于照明灯具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采购及安装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采购安装,但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该部分工程系电气安装工程,故对该部分造价不予计取。(5)一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社会保障费属于工程价款中规费部分的子项目,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350316.79元应予计取。6、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三期工程待定是否列入鉴定总价的争议项涉及造价3269388.80元。(1)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基础施工界面与***公司主张的施工界面不符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2)关于七级建筑公司提供室内地面施工范围与***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不符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3)关于27-34轴基础因变更,施工后拆除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27-34轴所有基础包括独立基础、基础梁、硫化沟均已施工,***公司主张27-34轴只有独立基础、基础梁已施工,因签证单显示为27-34轴独立基础及基础梁全部按原图施工完毕,未明确硫化沟是否施工完毕。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4)关于大车间区域(D~R/1~27轴线内)的照明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5)关于附房内的照明回路,墙体内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6)关于附房内照明回路配线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7)工程关于附房内的弱电,楼板内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8)关于附房内的弱电,埋地的配管是否为七级建筑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9)关于设备及附房内给排水是否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施工,***公司主张为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因七级建筑公司未完工即撤场,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取。(10)三期工程关于社会保障金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为其交纳,***公司主张为其交纳,但双方均未质证有效资料。社会保障费属于工程价款中规费部分的子项目,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307511.35元应予计取。综上,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的工程价款为:24216320.9元(一期无争议部分造价11491648.72元+三期无争议部分造价9640244.71元+一期动力地坑锚杆20352.7元+一期室内地面灰土垫层10199.87元+一期砂浆与混凝土100724.18元+一期社会保障费350316.79元+一期工程关于空调通风及子午胎等设备的管道及电线及电缆界面费用2295322.58元+三期社会保障费307511.35元)。 关于已付款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收到***公司工程款为146577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10月支付200万元;2、2010年10月支付150万元;3、2010年12月支付100万元;4、2011年3月支付150万元;5、2011年6月支付200万元;6、2011年9月支付100万元;7、2012年1月支付50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2012年4月);8、2012年9月支付24万元;9、2013年2月支付20万元;10、2013年12月支付10万元;11、2014年1月支付30万元;12、2014年6月支付30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6月,但***公司记载为9月);13、2014年9月支付160万元;14、2015年5月支付65万元(七级建筑公司记载为2月支付20万元、45万元);15、2015年2月支付120万元;16、2016年1月支付20万元;17、2016年2月支付237700元;18、2016年2月支付13万元。***公司虽不认可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上述付款总额,但对每笔付款数额并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系每笔付款所对应的具体工程存在争议,鉴于双方均认可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施工的系列工程已付款为66057218.40元,且双方就系列工程中的其他工程发生诉讼已起诉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的实际,本院认为,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上述已收款中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此时七级建筑公司仍在施工中,符合实际情况,故本院确认按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已付款数额即14657700元认定为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的已付款数额,其余已付款双方可在其他案件中一并确认。***公司应支付七级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9558620.9元(24216320.90元-14657700元)。 关于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虽然本案中双方对逾期付款责任约定不明,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七级建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七级建筑公司要求***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该时间涉案工程尚在施工中且双方未进行结算,对七级建筑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双方均认可七级建筑公司于2017年7月撤场,也无证据证明系七级建筑公司原因导致撤场,故应视为此时工程已交付给***公司。但七级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于2018年1月23日向***公司报送结算资料,故该时间应视为是七级建筑公司自认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公司应自2018年1月23日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55862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鉴定费问题。鉴定费334690元由***公司预交,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合同履行过程看,涉案工程价款未及时结算的主要原因系由***公司造成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酌情认定七级建筑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鉴定费15万元为宜。 综上,七级建筑公司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558620.9元; 二、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55862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万元; 四、驳回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63元,由原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163元,由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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