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1631号
原告***。
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仁峰
审判员滕艳
人民陪审员*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