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706号
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3816C。
法定代表人:王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崇林,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出版大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324095C。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39元,因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纳的40514元。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5000元。
审 判 长  孙丕云
审 判 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俞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