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1414号之一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袁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仲斌,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正春。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保全费505元,由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菱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