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巨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8171号
原告:青岛巨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夏格庄镇夏格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袁景章,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巨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已偿还全部货款,申请向本院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巨能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左璐璐